2009年孔先生看上位于朝阳区泛海国际房屋一套,经过与房主赵女士协商,最终双方确定房屋的购房款为总价700多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孔先生先后支付给赵女士定金和购房款700多万元。由于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因此,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朝阳公园泛海国际小区房屋价格飞涨,该套房屋已经由原来的700多万元,升值为1200多万元。于是,房主赵女士找理由先退还给孔先生购房款,定金没有退还。并承诺在该房子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协助孔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时间过去近一年,孔先生始终未得到办理过户的通知。于是委托律师到房管局查询,发现该套房屋已经过户到别人的名下。于是,孔先生委托王富利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朝阳区泛海国际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上涨的损失50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朝阳泛海国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女士在未经孔先生同意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们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判决如下:
解除双方签订的位于朝阳区泛海国际房屋买卖合同,赵女士双倍返还孔先生定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450万元,赵女士承担诉讼费和评估费。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位于朝阳区泛海国际小区由于房价上涨,赵女士在未与孔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一房二卖。显然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权利。因此,赵女士不但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双倍返还孔先生定金,而且应当赔偿孔先生因房屋上涨带来的预期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