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经)发[1990]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违法相关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需返还本金,根据最高院于1996年以《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于利息,应当予以收缴。但随着实践及历史背景的变化,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可知,目前最高院倾向性意见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不在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进行收缴。
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有效
2013年奚晓明院长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表示,对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应当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