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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中监护人各种问题汇总(一)

易轶律师     2015-03-24 阅读:135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同意即可。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前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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