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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网上淘宝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陈红石律师     2015-03-24 阅读:177

陈红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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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熊孩子”偷偷网上淘宝未成年人网上淘宝,家长不满,合同是否有效?淘宝商家和买家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到底如何认定?某日,某商家将一台值近万元的电视机送到许某家中,...



“熊孩子”偷偷网上淘宝

未成年人网上淘宝,家长不满,合同是否有效?淘宝商家和买家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到底如何认定?

某日,某商家将一台值近万元的电视机送到许某家中,但许某表示自己并未上网订购过这种商品,后来才知是许某不在家时,其未成年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平时许某通过上网淘宝时其子时常在旁观看,因此知道许某的账号和密码,也了解一些网上购物的知识,一次在浏览网页时觉得这款电视机特别适合用来玩游戏,就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下了订单。

许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过购买电视机的意向,也没有进行过在网上购买该物品的操作,而是自己未成年人的儿子下单购买的,儿子作为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便拒绝接受这台电视机;而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是许某自己的账号,而且是经过实名验证过的,在下订单时商家不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订单,自己只能是照单发货,并且自己的货物本身没有任何瑕疵,许某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因此成讼。

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中许某的儿子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近万元标的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许某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网上淘宝当然也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熊孩子”的买卖行为,如果得不到家长的追认是无效的。因此,在以后的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了解清楚避免引起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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