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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假离婚再娶小姨子 与“前妻”闹僵不愿离婚

郭帅律师     2015-03-17 阅读:491

郭帅 律师

执业律所 : 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628223922

郭帅律师常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知识背景,个人及相关工作成果被人民网、光明网、中国青年报等数十家权威媒体...

导读 姐夫假离婚再娶小姨子有些人为了能让自己的孩子来京上学,简直是费劲脑汁,无所不用其极。因为孩子上学的问题,张某和妻子离婚,娶了小姨子,几个人都承认这是一次假离婚、...



姐夫假离婚再娶小姨子

有些人为了能让自己的孩子来京上学,简直是费劲脑汁,无所不用其极。因为孩子上学的问题,张某和妻子离婚,娶了小姨子,几个人都承认这是一次假离婚、假结婚,但张某不肯再离婚,小姨子只能诉至法院。17日,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荒唐官司。

为了能让孩子在北京上学,妹妹找到姐姐想办法,姐姐便提出自己和丈夫张某离婚,让妹妹“嫁给”张某,这样孩子就能来北京读书了。很快,三人之间办好了离婚、结婚手续,孩子也如愿来到北京上学。

可是,计划因为张某和“前妻”的争吵发生了变化—“前妻”一怒之下带着孩子回到河北老家,并拒绝张某探望。张某则以和小姨子的婚姻相威胁—不让孩子回来,我就不离婚。

小姨子无奈之下,把张某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张某在应诉时也称,双方并未一起生活,只是因为“前妻”求自己,才假离婚,离婚后,也一直和“前妻”一起生活。“只要让我的孩子回北京,我就同意离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与“前妻”闹僵不愿离婚

为了孩子的一个户口,竟然可以做出如此荒唐之事,实在是有违德行。结婚似乎成了一种手段,如果怀有目的地结婚,婚姻便失去了本应该拥有的纯洁与美好。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虽说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便可结婚或者离婚,但婚姻毕竟不是儿戏,应该是一件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倘若无心对之,婚姻终究也不会如人所愿,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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