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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安置房交易细节 拆迁安置房买卖面临风险

张计全律师     2015-03-24 阅读:361

张计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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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买安置房交易细节是怎样的?拆迁安置房买卖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如果遇到相关拆迁安置法律问题,可以找我进行...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买安置房交易细节是怎样的?拆迁安置房买卖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遇到相关拆迁安置法律问题,可以找我进行免费咨询。

一、买安置房交易细节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安置房建设的力度加大,大多数安置房小区在绿化、采光、套型设计上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从去年开始,市区范围内陆续有新田园住宅区、麻行小区、墨斗小区、八仙楼小区,江滨路的东明锦园以及下吕浦的南塘街等安置房交付使用。由于安置房价格较商品房实惠,导致这些房源在市场上较为抢手。

市区朱先生就是其中一员。他知道每年年底一般都会有一批安置房要定位交付,而一部分拆迁安置户因各种原因,甚至会将已经签订的安置协议书急于出手,于是他便早早开始物色了。但鉴于安置房和一般商品房不同,在权属、手续等方面比较复杂,极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在这方面朱先生不无担忧。

那么购买此类房源时,要注意哪些细节呢?据天浩置业总经理王珍楠介绍,安置房买卖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将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还未定位摸文的安置计划进行出售(业主只提供拆迁协议),但由于无法获知何时安置以及安置地具体情况等,同时又无法办理委托公证等事项,所以即使买卖双方协商好扣款数额,仍缺乏一定的保障;第二种是将已定位摸文的安置房进行出售,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办理买卖委托公证,待领到房屋产权证后才可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种是将已签订安置协议,虽未定位摸文,但已知在哪个区域安置及即将定位摸文的计划进行出售,之后由卖方配合买方进行定位认购,买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考虑增购面积,进行摸文,但由于在认购前不能办理买卖委托公证,因此买卖双方要协商好扣款数额,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待定位摸文后即可办理委托公证。

有关人士提醒,在购买此类安置房源时,还需核实确认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业主,以及对房子有权利的人有哪些?由于安置房一般有多位权利人,所以这个程序非常关键,以免给自己交易过程中造成被动;其次要弄清楚购房款是否结清?还有多少额度没有结清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对于尚未定位、摸文的安置房,有关人士提醒:买方应综合考虑今后房源的结构、朝向、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同时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楼层差价、增购等费用由谁来支付;最为关键的是,由于拆迁安置房大多不能一次性将手续办完,其后续手续通常是需要卖方配合办理,为避免卖方不配合办证,因此买卖双方要协商确认好扣款的数额,扣款通常建议是总房款的10%以上。

由于购买安置房大多需一次性付全款,对于一般购房者其实是一道门槛。从去年开始,市区部分银行也专门推出此类房源的按揭贷款。

据了解,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买卖双方可以办理委托公证,然后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单和结算单等资料,可以在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然后办理按揭贷款。但随着银行信贷收紧,有些银行已经开始收紧了安置房贷款业务,目前工商银行南站营业厅以及农业银行等指定银行还有相关业务的办理。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面临的风险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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