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权利义务什么时候终止?是不是必须有约定才能终止呢?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在出现上面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会终止,所以当我们在判断权利义务是否终止时一方面根据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合同没法执行了,能解除合同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守约方只有满足上述五种情形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行使解除权,以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行使解除权不妨碍守约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甲的粮食款可以相互抵销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甲的粮食款都属于合同中的金钱债权,如果都到期,是可以抵销的。
4.约定以彩电抵销对方的欠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由此可见,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互负的债务进行相互抵销。其实抵销权制度的规定就是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履约的成本,法律鼓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抵销,以达到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5.买卖合同债权债务都归于一公司,该买卖合同还需要履行吗?
答:合同的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属于合同的混同,一般意义上合同混同会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一种事件,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时候,合同失去其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因此,债权债务都归于一个公司之后,该买卖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
6.合同终止,对方有权要求对其公司情况保密吗?
答: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的过程,包括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还包括义务执行完的善后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各阶段的最高指导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后合同义务。因为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合同终止,对方有权要求对其公司情况保密。
7.一方无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另一方该怎么办?
答:一方无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另一方可以将货物提存。所谓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据此,当出现了《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就认为债务人合理地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8.提存后的货物的收益归谁所有?可以任意时间领取提存物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同时该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一方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货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嫁给收取货物的一方(债权人),提存期间取得的收益由债权人所有,当然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应当在五年内提存货物,五年内不提存的,提存的货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9.货物提存期间毁坏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货物在被合法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合同已经终结。财产的所有权随提存被认定为转为债权人所有,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货物提存期间毁坏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