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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摔伤保险公司拒赔 声称伤残级别不够

陈红石律师     2015-03-17 阅读:264

陈红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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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学生摔伤保险公司拒赔聊城某中学学生小赵入学不久,下楼时不慎将双腿跌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竟称其伤残级别不够,不予赔保。此话一出,让人唏嘘不已。小赵住...



学生摔伤保险公司拒赔

聊城某中学学生小赵入学不久,下楼时不慎将双腿跌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竟称其伤残级别不够,不予赔保。此话一出,让人唏嘘不已。

小赵住院治疗48天,花费35020.74元。待出院后,赵父遂拿着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有“只赔偿7级伤残以上的赔偿金”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小赵赔偿金。

赵父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5020.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规定伤残7级以上的,才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按照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就不能赔付小赵的伤残金,但保险公司只提供了保险条款,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针对其自己的主张,所以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赵保险金共计35011.74元。

免责条款相关规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按照免责条款拒绝予以赔偿。但是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是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尽到先合同义务,即对合同条款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于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该依法进行赔偿。

简单地说,保险公司要承担告知不能的责任。不仅是保险公司,任何商家在商品买卖当中,特别注意事项要进行特别提醒,不要企图蒙混过关;否则,很有可能在日后要承担告知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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