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张xx于崇光百货购买KA/ON水貂毛皮服装1件,后发现毛皮服装实际材质与其标签标称所述不一致。2014年1月,张xx将该服装送至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鉴定,确与标签标称不符,故请求退货及赔偿。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崇光百货与张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涉案服装的 实际选用材质与标签标注不一致,崇光百货构成欺诈。根据张xx购买服装的 时间系2013年12月,应当适用09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张xx要求返还货 款,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意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标准增加赔偿其所受损失。
四、裁判结果
(一)为原告办理退货手续,返还原告货款二万元。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x赔偿款二万元。
(三)赔偿原告张xx皮革检验费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