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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李京卫律师     2015-03-24 阅读:168

李京卫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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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来,因房屋价格高昂,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明显增多。其中,常见引起房产买卖纠纷的情形之一就是一房二卖,即房屋的所有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



近几年来,因房屋价格高昂,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明显增多。其中,常见引起房产买卖纠纷的情形之一就是一房二卖,即房屋的所有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的情形。那遇到一房二卖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资深的房产律师将为您具体的介绍。

 

遇到一房二卖,分为不同的情形,处理方法不同。具体参照以下内容:

 

1、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就同一房屋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一房二卖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2、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这种情形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专业的房产律师提醒您: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这样安排可以避免部分卖房者通过对房屋“一房二卖”而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使购房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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