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被告人丛xx在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乙18号的安德里北街商场违反烟草专卖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走私烟卷,共计48742条,金额共计人民币3696727.1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丛xx的刑事责任。
二、律师意见
1、丛成菊系自首、从犯
2、丛成菊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态度,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庭 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丛成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被告人丛xx在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乙18号的安德里北街商场违反烟草专卖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走私烟卷,共计48742条,金额共计人民币3696727.1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丛xx的刑事责任。
二、律师意见
1、丛成菊系自首、从犯
2、丛成菊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态度,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庭 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丛成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