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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xx涉非法经营罪

郭鹏剑律师     2015-03-24 阅读:126

郭鹏剑 律师

执业律所 : 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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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被告人丛xx在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乙18号的安德里北街商场违反烟草专卖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走私烟卷,共计48742条,...



一、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被告人丛xx在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乙18号的安德里北街商场违反烟草专卖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走私烟卷,共计48742条,金额共计人民币3696727.1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丛xx的刑事责任。

   二、律师意见

   1、丛成菊系自首、从犯

    2、丛成菊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态度,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庭   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丛成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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