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
日照一男子给别人当担保人,草草签字。后来借款人还不上钱,银行向该男子追究连带责任,可男子拒绝担责。那么,男子是否能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0年6月,朱明向日照某银行申请贷款20元,38岁的张伟为朱明的借款出具保证担保函,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后经审核,银行向朱明发放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朱明偿还借款本息,张伟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张伟称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签字属实,但签字时该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限、保证数额等均为空白,自己当时草草就签了字,空白内容系银行事后填加,自己不应对此担责。
日照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和判断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不能以签字时相关内容为空白作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故张伟称其不应对朱明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高额保证担何责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在最高额保证形式下,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期限以外的债权和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作为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又会觉得自己很委屈。因此,在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