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开发商经常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而与购房者签订对其不利的合同条款,即霸王条款,那么,在购房合同中究竟有哪些霸王条款呢?下面专业的房产律师将为您一一介绍。
1、显失公平的约定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付款不及时,要向开发商支付总房款的1%作为违约金。”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对开发商有利,因为总房款与已付房款通常相差较多,开发商违约只须按已付房款计算违约金,而购房人违约则要按总房价计算违约金,这明显对购房人不公平,违约赔偿比例相差悬殊。
2、约定房屋有面积误差不退不补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可能存在这样的约定:“当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屋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对房屋面积任意缩水而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消费者却不能解除合同。
3、变更交付条件,降低交房标准
有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4、延长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
一些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楼后540日内办妥房产证。”该条款延长了开发商的办房产证期限,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侵害了购房者的权利。
通过对上述购房霸王条款的总结,资深房产律师提醒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合同中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