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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变用途需2/3以上业主同意

赵国宏律师     2015-03-24 阅读:100

赵国宏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物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511257765

主做业务:法律顾问、私人律师。致力于合法规避、稳妥可操控的法律解决方案!

导读 咨询:我们小区里原来有会所,里边有健身房、阅览室等设施。可今年关闭了一段时间后,却改成对外出租,要开餐厅,只留下其中几间房子给物业使用。开发商自称手里有产权,可...



咨询:我们小区里原来有会所,里边有健身房、阅览室等设施。可今年关闭了一段时间后,却改成对外出租,要开餐厅,只留下其中几间房子给物业使用。开发商自称手里有产权,可以改变用途,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回复:不论产权是否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在改变配套设施用途时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就如同业主取得自购房屋产权,不得随意改变自购房屋的用途道理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小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使是自有的独立产权,也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开发商将小区配套会所改变用途,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可以。如果没有业主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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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 : 北京市物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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