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临近城市的农民土地被以国有土地的名义强行占用,政府的说法是,农民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的土地相应的成为国有土地,政府还说自己的依据是《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因此,不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对被征地的农民只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比如:青苗、房屋、树木等,而不给予土地的补偿。这是严重侵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利益的行为。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对《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的解释意见》指出:“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作出该解释的原因是,全国各地有很多地方政府撤村建居等办法,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为国有,这是对农民公然的掠夺,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存在的漏洞。既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土地被占用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那这部分农民同样享有土地征收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