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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迷信新解释,积极预防才是正道!

姚增坤律师     2015-03-24 阅读:187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导读 最高法新解释扩大工伤的范围,即把员工的四种情况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解释发布后,引起很多朋友热议。有些朋友说:“这一下好了,我可以放心买菜啦,我可以看父母啦,...



最高法新解释扩大工伤的范围,即把员工的四种情况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解释发布后,引起很多朋友热议。有些朋友说:“这一下好了,我可以放心买菜啦,我可以看父母啦,我可以看孩子啦,我可以到危险的地方去了,……”。

姚增坤律师认为:以上认为非常不妥,甚至会带来严重的不幸:

首先,无论如何出现工伤最痛苦的是员工自己。一旦发生工伤轻者痛苦,重者伤残甚至丢命也不鲜见。生命、健康是一切的基础。发生工伤别说给补偿,就是给高额奖励都不划算!一人出事全家痛苦,亲友都跟着吃苦受罪。平安才是最大的福!现代社会危险已是防不胜防,万不可掉以轻心!如果因为新解释麻痹了员工的防事故的意识,我看反而是害了一些员工。

其次,要准确理解新解释。新解释说的“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行政部门先认定。那么,行政部门是否认定也是个问题,行政部门如果没有认定,法院也不一定认定。到底事故发生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客观上认定确有困难。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再加上去特定的的地方,这都很容易使劳资双方产生纠纷。行政部门也不是神仙,有时候确实说不清楚。所以,即使客观上符合解释的标准,现实中是否被认定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再次,在单位外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一旦进入仲裁诉讼必然旷日持久劳民伤财。因为容易发生认定上困难法院才出台解释,但不能因为法院出解释就不容易出现纠纷啦。工伤纠纷通常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如有一方不服就会诉讼到法院,法院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这“一裁两审”耗时大约1年。现在劳动仲裁前经常还要增加一个调节程序,这就变成4个阶段啦。这么漫长的诉讼仲裁非常难熬,跑官司非常心焦,还不一定赢。如请律师又得花钱。所以,还是以预防为主最高明!

总之,赔偿再多也不如有健康,打官司非常麻烦劳民伤财也不一定赢,现代化社会危险因素太多平安才是福,要珍惜平淡的日子!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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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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