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由于这个意见的发布实施时间是2004年,因此,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被征土地的农民个人。但随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实施(2010年6月26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个人。没有支付的,农民就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通知》是这样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当然,如果是被征地的农民个人无理拒收,那征地的政府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征地的农民交出土地。用地单位没有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