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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承诺迟延作出能否订立合同

王晓营律师     2015-03-24 阅读:220

王晓营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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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且承诺的作出也要求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否则有可能不能订立合同,也有可能是以新的要约的形式出现,那么承诺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且承诺的作出也要求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否则有可能不能订立合同,也有可能是以新的要约的形式出现,那么承诺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如果迟延作出了承诺还能否订立合同呢?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承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二、承诺迟延作出能否订立合同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对这两种情况的承诺迟延应该是怎么处理的呢。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专业的合同法律师提醒您:合同的成立必然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可是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有所改变,也就不能认定为一个承诺,所以在承诺之前最好看清楚要约的内容,尽量不要对其作出更改,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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