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进行处罚。
而此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观点一直认为,除非丈夫教唆、帮助或者伙同其他男子强奸妻子,或者丈夫误把妻子当作其他妇女加以强奸,否则,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传统上亦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离婚诉讼的开始并不对婚内无奸的原则产生影响。不仅离婚诉讼,即使非常严重的情节也未能动摇这一基本原则。
然而,此次“草案”不仅打破了这一原则,还将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实属难得。虽然性是增进夫妻情感的核心因素,是夫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夫妻之间的性也应该尊重双方感情的自愿为基础,单方面的性也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如果夫妻双方的性成为一种单方面的强迫行为,它就不应该再成为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因此,此次《反家庭暴力法》将“婚内强奸入刑”不仅让越来越多的婚内强奸起诉无法可依的问题有了量刑的标准,进一步把《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加以补充,而且还确立了“婚内强奸入刑”的两种情形:一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二是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所以说,此“草案”还是极具人性化的。
然而,如果从法律执法和操作层面来说的话,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还好操作,但是要分清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所引发的婚内强奸,显然并不是那么可行。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两口子打架拌嘴是常有的事,弄不好就是一个睡炕上一个睡地下,结果夫妻间在家里分床而睡算不算分居?如果这期间发生性强迫行为后报了案而事后又反悔,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认定?如果因为正常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原因分居,而这期间的一方出轨或夫妻间情感出现问题,这算不算分居时间?
如果一定要说分居从什么时候计算起,分居多长时间才能算分居,显然这都不好界定。所以,分居如果不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界定,那“因感情不和分居”就形同虚设,法律方面就不能很好的执行,还增加了司法成本,结果也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此外,由于社会的发展,“强奸罪”有了进一步扩大化的解释,单纯说“婚内强奸”就是男方对女方的强奸,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公平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女性在性方面对男性采用诱惑、如暗中使用催情类的药物等逼男性就范,力气较大的女性干脆就使用暴力。而对于夫妻来说,家庭暴力中男人成为被施暴方的例子也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因此,把“婚内强奸”的施暴主体仅仅定义为男性也是不准确的。
总的来说,把“婚内强奸入刑”实属难得,这也是我国法律的又一次进步。而然,这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还需完善相应可操作的的分居制度,否则,非但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增加了司法成本,执行起来也就难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