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腐竹窝点被查获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可是总有人为了私利铤而走险。近日,一场特大制售毒腐竹案的破获,大快人心,也对不法分子作出警告:犯罪是必须付出代价的。
此案破获过程中,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1名,打掉生产有毒有害添加物的窝点8个、生产毒腐竹的窝点17个,查扣有毒有害食品添加物105吨、毒腐竹3.3万斤,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全环节摧毁了这一特大制售毒腐竹的犯罪网络。
现查明,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沙某某等人从山东、辽宁等地购进吊白块、硼砂、乌洛托品等工业原料,在滕州租用厂房并雇用本地工人,将上述工业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非法生产用于腐竹加工的有毒有害食品添加物,销往山东、河南、河北、黑龙江等腐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黑窝点。吊白块、硼砂、乌洛托品均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不法分子将这些物质用于腐竹生产加工,主要目的在于让腐竹增重、漂白、防腐、增强韧性,从而非法牟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是公安机关直接从制售有毒有害添加物的源头切入、全环节摧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网络的典型案件,是对此类案件传统侦办模式的重大突破。今年初,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深化年”活动,截至目前,各地已侦破制售假劣食品案件9000余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
该事件中的不法分子违反相关食品法规,在腐竹中添加有毒、有害的添加剂,并销往各地,不仅对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一种藐视,更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或侵害,应该得到严厉的惩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而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毒害食品流入市场,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它对广大不特定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此案的破获,对于国家及广大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