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功能障碍是指身体机能发生变异,导致不能正常的发生性交。如男性生殖器不能勃起,女性性交时阴道痉挛等。
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废除了这一条文,但并没有明示性功能障碍者能否结婚。在这方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性生活是婚姻的必须之物,如果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则很难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故应禁止性功能障碍者结婚;另一种观点认为,性生活只是结婚的一部分,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他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与其结婚,则不能强行禁止。
在实践中,这些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结婚时一方知道对方实际情况,则劝告双方要慎重考虑;如果一方是在婚后才发现丧失性能力,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则按离婚程序处理。
更多内容请关注【易轶律师】专业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416800330
微信公众订阅号:易轶婚姻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8611219100
微信号:yiyilawyer
关注易轶婚姻律师,关注婚姻热点新闻,了解家事法院动态,用法律帮助生活,用智慧点亮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