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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涉黑”系列案件之专家观点

龚来章律师     2015-03-24 阅读:180

龚来章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381070360

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

导读 日前,在深圳举行的第二届粤港澳法学论坛上,来自粤港澳三地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150多人畅所欲言。副省长李容根到会祝贺并讲话。参加论坛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



日前,在深圳举行的第二届粤港澳法学论坛上,来自粤港澳三地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150多人畅所欲言。副省长李容根到会祝贺并讲话。参加论坛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在发言时说,分析和比较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的“反黑”刑事法规,对于完善和协调三地打击有组织犯罪有重要的作用。

香港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主要有《社团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澳门有针对黑社会犯罪制定的《黑社会管制法》和《有组织犯罪法》。黄立认为,内地可借鉴制定专门的反黑法律,或者至少在《刑法》中设专章(专节)集中规定与黑社会犯罪有关的法律并根据黑社会犯罪的发展、演变情况,及时更新、修改、完善反黑法律。

黄立建议内地要进一步明确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实事求是地判断和打击黑社会犯罪。将有关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规定明确化、细化,以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采用详尽列举而非模糊概括的方式,尽可能全面地归纳黑社会组织犯罪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罪行。不要像过去的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一样成为“口袋罪”,许多行为都能往里套。

黄立希望能加大涉黑的处罚种类及幅度,提议将涉黑犯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10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无期徒刑。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施以更重的刑罚,防止黑社会“政治化”。增设财产刑,从根本上断绝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再生基础。应依照犯罪人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而不仅限于司法机关查明的数额;还应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以彻底断绝其经济命脉。

【观点链接】观点:打黑除恶还未到“收关”之时

10月22日上午10点,刘钟永作为第一个被告被带到审判庭。“老大”刚一亮相就侧着身体、斜着眼睛横扫旁听席,眼里充满了恨意。“刘钟永,你是否上诉?”面对法官的询问,团伙头目刘钟永大声回答道:“上诉!”并随即补充说,“老子死不了!”话语一出,庭上一片哗然。

一个违法犯罪份子,一个万恶之徒,凭何叫嚣?且听网友对你如此藐视法庭,劣性不改,罪加一等的呼声;且看重庆“除恶不尽,打黑不止”的决心,你会发现虽然众多审判已开始,但重庆打黑并没到“收关”之时。

从去年打黑除恶工作开始以来,重庆一直坚持:保护伞没打掉的、违法违纪人员没查处的、经济基础没摧毁的、追缴没收非法所得判决没执行的“四不放”过原则,先后将1544名涉黑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469名逃犯被实施境内外追捕,67名黑恶团伙首犯和骨干先后被警方执行逮捕,并逐步开庭审判。这些成绩斐然,但也仅仅只能说明打黑除恶行动开始走上坦途,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而已,离“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目标还很远!如何深入持久开展此工作,静民心、随民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重庆市打黑除恶成果来看,那些损人害己、危害百姓利益的罪恶不仅来自黑社会团伙还有许多高官,甚至还有一批司法部门的人。这些事实,不仅让广大人民群众“蛇鼠一窝”的想法陡生,更让人感叹狼狈为奸、官匪勾结的的现实。要消除人民心中根深蒂固的观念,树立政府形象及威严,打黑步子还步子需迈得更大些,涉及面还应更广些!还百姓以安宁,给民众以安乐,打黑除恶脚步不能停。恶行不止,民众不宁呀!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曾说,打黑不是主动而为,是被逼的。“老百姓聚集在政府门口,举着血淋淋的照片,画面让人神经紧张。黑恶势力拿刀砍人,就像屠户用刀砍杀牲畜,惨不忍睹。”事实,像针一样刺痛了领导的心,这种痛来自领导对百姓的深爱,来自执政理念的转变。要解决民众疾苦,缓解纠心这痛就得打黑除恶,政府就应该义不容辞的扛起这支“大枪”,还百姓以安宁,给社会以和平,从目前来看该工作还任重道远。

【观点链接】观点:打黑除恶须持续推进

备受关注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10月12日在重庆市的五个中级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受到公众强烈关注。打黑除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运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方法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重庆打黑案备受瞩目,但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不仅仅存在于重庆一地。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矛盾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由此,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对易于滋生黑恶势力的高危行业,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完善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制度,防范黑恶势力介入。通过加强执法检查、行业监管力度,坚决防止暴力拆迁、非法采矿、垄断经营、强迫交易等现象出现。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及时发现相关行业、场所中涉黑涉恶问题和线索。加强金融监管,预防、监控黑恶势力洗钱犯罪活动。

同时,应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减少黑恶势力的“后备军”。政法机关与街道、社区应及时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动向,加强管理、帮教,防止被黑恶势力利用。做好对下岗、待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措施,防止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

深挖“保护伞”、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是当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涉黑案件中存在的“保护伞”,公安机关应依法并案侦查,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在审查涉黑案件时,应增强深挖“保护伞”犯罪的意识,力求发现“保护伞”犯罪线索,并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对案情重大、“保护伞”犯罪复杂的涉黑案件,需要地方主要领导坚决排除阻力和干扰。

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防止其死灰复燃东山再起。公安机关应当将核查涉黑组织的资产作为办案的重要内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黑恶势力转移资产;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追缴、没收涉黑组织的非法所得。

对地方来说,还应加强侦查、起诉、审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专门力量建设,加强对参与打黑除恶干警的保护力度,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撑腰壮胆。对打黑干警的控告、检举,要区分情况,慎重开展调查处理,维护打黑干警的合法权益。

【观点链接】观点:打黑除恶需要标本兼治

近日,重庆“涉黑涉恶”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女“黑老大”谢才萍被控五宗罪。客观地说,黑恶势力是中国社会转轨换型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猖獗态势,绝非仅仅重庆市所独有,在全国其他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若要长治久安,必须标本兼治。

重庆黑恶势力被揭开后,56岁的重庆长寿区人易大德自己出资10万元,在报纸上打出“铲除黑恶势力得民心,顺民意。向奋战在打黑除恶一线的人们致敬”的广告。通过这则广告,你可以想到黑恶势力的疯狂,他们盘踞的日子里,也不知有多少老百姓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伸,任凭宰割,甚至被逼得家破人亡。连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都说,“打黑不是我们要主动而为,而是黑恶势力逼得我们没办法。”

从重庆经验来看,黑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治安问题,而是与官员腐败、财富占有伴生的产物,往往得益于某些官员的庇护。若要长治久安,必须标本兼治,除坚持不懈地打黑除恶外,还要依靠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法律手段来解决根本的、长远的问题,着力发展健康的社会组织,培育良性力量来抑制黑恶势力。唯有如此,黑恶势力才无处遁形,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其他】专家评论:“涉黑”案定罪量刑都很准

10月21日,重庆市一中院、三中院分别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一审进行了宣判。对于定罪量刑,重庆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方令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黄娜表示,在此案的审理上定性精准、量刑准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依法、公正,顺民心”。重庆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方令得知市一中院、三中院分别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结果后称,两个涉黑团伙中都有“血债”,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方令说,对于判决结果很多老百姓都很关注,因为该类案件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群众的生活秩序。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老百姓平常也在议论,在观望,甚至是用另一种眼光在看待法院审理和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观望和议论也是对法院的一种社会监督。

他说,纵观法院判决,两起涉黑案件中都有“血债”,都有命案,除了两个涉黑头目被判处死刑外,杨天庆涉黑团伙中骨干成员刘成虎也被判决死刑,这充分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刑罚原则,即是说犯什么样的罪,就该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制裁,并非只有涉黑头目才判死刑。

此外,两个案件中为何有的判死刑,有的判死缓,有的1~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而不是“一刀切”,充分体现了严格依法办案、科学办案。方令说,打黑除恶是“平安重庆”建设的基础,他认为一审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是顺民心的。

“判决认定的事实足够有力地支撑了法院认定的罪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黄娜,阅看了重庆市一中院关于杨天庆涉黑团伙犯罪的判决材料后说,案件定性是没有问题的,甚至可以说是精准的。

黄娜用了三个“准确”来评价法院的判决。她说,首先,定性没有问题,应该说是准确的,支撑罪名的犯罪事实是有力的。比如,2007年8月,杨天庆安排简绍坤为被上网追逃的刘成虎伪造居民身份证,法院定罪时,认定杨天庆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是因为杨天庆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团伙成员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

那么,杨天庆团伙骨干刘成虎被认定有故意杀人罪,而杨天庆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为何没有这个罪名?

黄娜解释说:“判决表明,刘成虎在加入杨天庆涉黑组织前曾加入以汪显斌(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刘成虎故意杀人事实是在2002年,是在他加入杨天庆团伙以前所实施的犯罪。”尽管此案时间跨度长,但判决将时间事实区分得非常清楚,非常精准,“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黄娜认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表述也很准确。

她说,一审判决罪名准确,量刑适当,但这毕竟是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均可上诉,终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各被告人都不提起上诉。

龚来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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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辩律师,公安刑侦专业出身,两高刑事辩护律师团主任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辩律师,现专注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辩护。为嫌疑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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