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今年72岁的刘老汉骑自行车去镇医院看望生病的亲属,因回家时天色已晚,在岔路口时与转弯的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撞,后交警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各半责任。
老汉翻跌在地受伤,后很快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老汉两根肋骨折断且身患肺癌已到晚期。知道自己得了不治之症,老汉心理负担骤然加重,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去世。死后,其家属将其火化,处理好丧事后一纸诉状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李老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0944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李某辩称,李老汉的损失均在交强险范围之内,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无证据显示交通事故是导致李老汉死亡的直接、必然原因,其死亡是因为自身患有癌症,事故最多加重其心理负担而已。因此,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中癌症用药、精神抚慰金等均不予赔偿。双方一度争执不下。
由于死者已经火化不能进行鉴定,最终双方在法院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偿刘老汉家属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总共10000元,李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出现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也是保险公司应该为投保车辆提供的必要援助。但是在我国投保容易索赔难,造成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缺乏必要的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的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的是损失惨重。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提醒车辆保险中赔偿的额度、指定维修厂家的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的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不属于除外责任;
(四)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上诉案件做一下解析:首先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伤者来说结果是死亡,损失是肯定要得到赔偿,但是因为其死亡原因没法准确判断,故造成成了上诉的纠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责任承担者需要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做出必要的补偿,这里说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因为上述受伤人员本身就是癌症晚期,对于癌症的情况不能作为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所以,关于癌症此病情的发展不能把这部分责任归咎摩托车驾驶员。因此,法院能让双方接受这样的调解结果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