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第三十五条拟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等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自10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引发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法学者、律师纷纷发文或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或删除草案第三十五条。
这是1997年以来,“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一次修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确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如此次修改通过,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2014年第46期文章《法庭言辞罪与非》)。
昨日(12月5日),多名法学者和律师聚集中国政法大学,再议该罪名修改,多指立法时机不当。
刑法谦抑性、明确性原则重被提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伟指出,现行刑法、三大诉讼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对侮辱、诽谤或威胁行为有所规制,而草案降低了入罪门槛,弹性太大,可能导致司法滥权。他担心,草案一旦通过,会强化律师“辩护有风险,入庭要谨慎”的意识,产生“寒蝉效应”,破坏诉讼结构平衡。
张建伟认为,在司法尚未独立、公正的当下,增加此罪尚为时过早。
鉴于许多人参照英美国家“藐视法庭罪”建议中国设置类似条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田飞龙称,英美国家“藐视法庭罪”存在的前提是警察权较弱,而在中国警察权强大的背景下,增加言辞入罪,会导致公权力过强。
田飞龙指出,在司法自我赋权和保障律师特权的博弈中,律师特权应得到进一步保障,因为当事人天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律师的代理特权起到了能力补足的作用,保障律师特权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必然之意。
“侮辱”、“诽谤”、“威胁”的不明确,主管色彩浓厚,以及加入“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兜底条款,与会者多数担心“扰乱法庭秩序罪”再次成为“口袋罪”。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这类措辞甚至不为一些立法、司法机关人员所喜,该条款可能最终“调整通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陈永生从“律师豁免权”角度批评草案。他援引国际立法经验称,作为特殊职业群体的律师对其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言论,应免于法律追究。
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陈永生对财新记者说,《律师法》的例外范围应是非常小的,此番欲将法庭言辞罪,应有悖《律师法》。
多人呼吁,法官、律师应双方反思当前的审辩冲突。陈永生认为,草案第三十五条或是为目前出现的律师“死磕”所设,但日益激烈的对抗性强化了审判意义,是司法进步的体现。且立法应解决一般问题,而不是解决特定问题,不能因特定群体增设罪名。
留意到目前舆论异议较多的是律师群体,张建伟亦建议做“对称思考”,理解法官处境。他认为,司法权威应赖于司法公正,且当务之急是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