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集资诈骗罪:民营企业家“专属死刑罪名”
据《南方周末》早前报道,“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占有财产的犯罪,不单扰乱秩序,而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最高可以判死刑。
集资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但具体罪名一直有争议,后来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罪名定为集资诈骗罪。
只看有没有造成损失,是当前集资类犯罪定性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使民营企业家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从客观结果来看,这个罪名主要打击的,就是民营企业家。因为国有企业有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保障和埋单,不大可能出现大举向民间借债的情况。因此,近年以此罪被杀掉的,都是民营企业主,这成了民营企业家的一个“专属罪名”。
自浙江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法律界广泛讨论,法院在全国舆论呼吁下改判死缓后,湘西州吉首市房产开发商曾成杰2013年7月12日因集资诈骗罪被核准死刑,再次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日前联合签署议案,提出应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其他诈骗罪都取消死刑,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有维护现有金融体制的需要,也有维稳的需要,判处死刑可以让受害人得到一些安慰。但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可见单独靠死刑是不能遏制集资诈骗罪的,更重要是在刑罚之外进行改革。不判集资诈骗罪死刑,并不是说集资诈骗这种犯罪行为不严重,而是说尽量减少财产罪的死刑。
此外,引发舆论关注的适用死刑罪名除了集资诈骗罪,还有“唐慧女儿案”涉及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此次也进入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死刑罪名名单。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二审重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均犯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改判为执行无期徒刑。此前两人被判死刑,最高法不核准并发回重审。
从吴英到曾成杰,这些民营企业家都“死”在了集资诈骗罪上。(CFP/图)
据前述中新网报道,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
如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据央广网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指出,此次修正将集中在两大类别的内容。阮齐林表示,现代社会渐渐把死刑归入极端的措施,控制死刑先行一步是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减少死刑的罪名应该从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渐涉及到暴力犯罪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