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是夫妻关系,在结婚的第十年,甲有了外遇,并且甲出资18万美金为小三在北京后现代城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小三的名下。后来因为甲经济犯罪,被逮捕并且判刑,乙知道了甲有小三和甲为小三买房的事情,于是乙开始向小三所要房产,并且乙把甲和小三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三返还房产……
【易轶律师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该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再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那么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出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到底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
我们认为全部返还的观点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妻子要求“小三”返还财物的法律依据是“对夫妻财产平等的处分权利”“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正如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态的那样,“在今后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出轨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无过错配偶方当然有权要求全部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