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非常多,迄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好像也没有必要有。按照上世纪90年代的说法就是“先生孩子后起名”,本站不介绍各类专家的定义。
通俗地讲,“私募股权”顾名思义就是“私募”和“股权”两个要素。所谓“私募”就是不像发行股票那样,大张旗鼓的宣传,向不特定的大众出售。而是向特定的少数人募集,是有具体目标的。所谓“股权”就是投资人投资入股基金,基金投资企业也是购买股权,而不是借贷或其他关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去投资比较好的项目,待项目快速成长后股权就会大幅升值,投资基金再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实现基金股权升值,投资人在基金中的股权当然也会升值。股权投资是有风险的,可不是借债还钱的关系,可能几十倍的赚但也有可能赔本。
“基金”通俗的地理解就是集合起来的钱,比如“红十字基金” 、“壹基金”、“养老基金”等等。“集合性”就是基金的最显著的特征。“私募股权基金”就是说由多人集合的钱成立的,而不是由一家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比如,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如果是隶属一个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就不需要备案,因为这样从根本上来讲就没有外人的钱,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本质上没有集合性。还有募资规模5亿元以下的不需要备案。就是说,实践中有规模的、多家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才能叫基金。通俗地理解,能叫基金名字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比较有较大规模的。规模小的,名称上工商局也通不过。在实践中,“私募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个概念不做区分,通常可以理解为一回事。
阅读须知:
1、本栏目文章是私募股权律师姚增坤工作之余所做,代表自己的理解或体会,不和其他私募学术文章或教科书比较;
2、目的是让读者了解姚增坤律师在实践并总结私募股权投资融资,文章内容点到为止,不宜多言;
3、私募、私募股权、私募基金、基金、GP、投资方有时是同一个意思,其他概念亦有此情况。语言是用来沟通的,能理解说的是什么即可。不像学者著作那么严谨;
4、文章观点是作者的部分理解,肯定不能全面,文章太长太细读者也未必有耐心看。
5、为了方便理解,尽量用最通俗的语言说明问题,但这样就必然会带来不够严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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