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所委托的人员必须是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律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一般工作人员。比如:信息公开案件,应委托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这就改变了以往只委托律师出庭的“告官不见官”的畸形行政诉讼。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所委托的人员必须是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律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一般工作人员。比如:信息公开案件,应委托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这就改变了以往只委托律师出庭的“告官不见官”的畸形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