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能否只委托律师出庭?

杨永建律师     2015-03-25 阅读:566

杨永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杨永建

联系电话 : 13231163872

我把律师当做事业而非职业,我会为之奋斗终生。责任、良心是律师的生命线。欺骗当事人就是欺骗律师自己。

导读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所委托的人员必须是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律师、...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所委托的人员必须是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律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一般工作人员。比如:信息公开案件,应委托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这就改变了以往只委托律师出庭的“告官不见官”的畸形行政诉讼。

杨永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杨永建

联系电话 : 13231163872

我把律师当做事业而非职业,我会为之奋斗终生。责任、良心是律师的生命线。欺骗当事人就是欺骗律师自己。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