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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王方律师     2015-03-25 阅读:160

王方 律师

执业律所 :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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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人们普遍比较关注的合同就是房产买卖合同了,但是人们对于房产买卖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相关的法律却不是很了解。尤其是订立合同之后出现了问题时,如何解除合同...



生活中,人们普遍比较关注的合同就是房产买卖合同了,但是人们对于房产买卖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相关的法律却不是很了解。尤其是订立合同之后出现了问题时,如何解除合同,让很多当事人头疼。下文中资深房产律师将会为大家详细介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都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专业房产律师提醒大家,出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要根据自身利益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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