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说律师没有良知,律师作为一个普通人,应该也必然有他作为一个人,一个个体的良知,但这种良知不应该表现为先入为主的偏见,也不应该表现为拒绝为某某人辩护。在具体的案件中更应该体现出的是律师的职业判断。简言之,就是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排除其它可能,证据的采集是不是合法,审理过程是否充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司法机关欲课之罪是否准确,欲施之刑是否得当?唯此,当社会需要律师表现出他作为个体的良知时,律师才有能力和资格站出来,秉承法律的信仰,对一切社会不公说“不”,从而才能有理由、有义气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唯此,面对社会不公,群情激愤时,面对宗教般的狂热时,律师才可以保持充分的理性、职业的冷静,以足够的职业素养,通过完善制度,以法律人的方式去化解社会的对立,去恢复社会的秩序,去实现最终的正义。就象台湾审理陈水扁家弊案时所表现的那样。
我们的国家,各个阶层都需要学会去尊重法律人的这种偏执。要坚持依法治国,要想在我们自己需要法律时,法律能够站出来,能够站起来,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得理解律师的偏执,接受律师时不时的“越轨”之举。而我们的国家在这方面做的还很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