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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联盛陷入迷局 破产程序已经启动

魏镇胜律师     2015-03-25 阅读:784

魏镇胜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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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西联盛陷入迷局2014年山西吕梁的“塌方式腐败”,引起人们对对吕梁的关注,同时,山西联盛的破产重组,也让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向号称山西金融界的头号企业破产案。作为曾经...



山西联盛陷入迷局

2014年山西吕梁的“塌方式腐败”,引起人们对对吕梁的关注,同时,山西联盛的破产重组,也让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向号称山西金融界的头号企业破产案。

作为曾经的山西首富,邢利斌旗下的山西联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彼时富甲一方。2014年3月12日,邢利斌被警方带走,让联盛集团已经启动的重组程序陷入迷雾,利益各方在没有邢利斌的谈判桌前纠葛不清,直到人们逐渐将其淡忘。

陈家湾煤矿是联盛集团旗下的全资煤矿之一,由于集团爆发了债务危机,重组谈判又长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推进,联盛集团下属的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工资拖欠问题。在陈家湾煤矿,拖欠工资的日子已经持续了近一年。

据报道,突然摆在人们面前的联盛集团账单总额高达268亿元,其中银行借款余额153.54亿元,信托借款余额73.63亿元,融资租赁借款余额17.48亿元,银行敞口票据余额23.42亿元。

破产程序已经启动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山西联盛集团的破产重整是早就提出过申请的,但这并没有给联盛创造机会。虽然主要债权银行都同意重组方案,但担保企业却拒绝签字,使得重组方案难以达成一致而不得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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