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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疏忽致使儿子受到伤害,丈夫可否就此要求离婚

易轶律师     2015-03-25 阅读:188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冯某与李某于2002年底自行相识结婚,2004年10月28日两人生育儿子小河,现小河随父亲李某生活。婚后两人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至今。婚后至2010年3月,一家一起租房居住。在夫...



冯某与李某于2002年底自行相识结婚,2004年10月28日两人生育儿子小河,现小河随父亲李某生活。婚后两人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至今。婚后至2010年3月,一家一起租房居住。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李某两人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08年,母亲冯某带儿子回家探亲,后与儿子到邻居家玩时,致使儿子被邻居家的狗咬伤。为此,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缝。之后,两人开始分居。2013年,李某妻子在儿子监护期间有过失,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法律上准予离婚吗?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规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有下来行为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两人系相识结婚,感情基础好,虽然两人因儿子发生矛盾,但还不至于两人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易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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