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处。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孙晓梅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结语 当悲剧以一种令人发指的方式呈现出来,留给人们的却是一种从未有过的荒凉与寒冷。近年来爆出的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年幼女生案不只是一场人伦悲剧,更像是一场恶魔的狂欢。官员嫖宿幼女溃烂于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