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与风险防范与主体息息相关,在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中,要对候选者作全面的了解,包括其法律地位、资质水平、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资本金额、财务状况等,以降低风险、拟定适宜的防范措施和救济方式。
若交易对象不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委托授权或超越授权、不具备相应资质等,很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交易对象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或其过往的交易信用记录不佳,则很难保证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履约能力,致使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交易对象的资本不雄厚、财务状况混乱,则要求交易对象就违约事项承担责任时会遭遇执行困难,致使公司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获偿。
如果在进行交易前发现交易对象在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责任能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则应即刻取消交易计划,避免日后遭受损失;如果认为其在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责任能力方面存在瑕疵,但仍有可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作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如要求其提供财产担保、第三人保证、交付保证金等,以免合同目的落空。
此外,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及防范自己违约的风险,还要了解自身的情况,如了解自己的现金流及负债状况,确定对自己最佳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同时要对履行期限内可能对履约能力产生影响的各种情况进行合理预计,按照自己遭受各种合理预计的影响后的履约能力约定履约方式和期限,如果不能,则尽力针对将各种预计因素设置免责条款、解除条件,以降低因自己无法如约履行义务所遭受的索赔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