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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行为与杀人动机

应东峰律师 2010-05-10


  针对检查机关的抗诉,我只得再次详述刘文香无罪的辩护意见。

  首先,刘文香不具备毒死徐福康的犯罪故意,没有毒死徐福康的动机。

  刘文香1992年11月与丈夫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夫妻关系较好,没有发生过什么利害冲突。刘文香是个连初小文化也没有的农村妇女,丈夫勤劳俭朴,务农之余干木工和做卖树生意,在夫妻共同勤俭持家下,其家庭条件在当地还算可以。婚后,丈夫没有打骂虐待刘文香,夫妻和睦。

  刘文香在村里表现也比较好,从不与人吵架打架,村里许多人称她是个好心人。被害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等亲属都认为刘文香不可能、也没有理由要毒死丈夫。

  刘文香和赵新魁虽发生过通奸行为。但通奸行为与杀人故意、杀人动机的产生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她与赵新魁的通奸行为是出于惧怕心理而屈从的,刘文香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已的后半生许给赵新魁,并产生把自已丈夫毒死的想法。

  检察机关从刘文香与赵新魁通奸的事实推出杀人故意和杀人动机,不但逻辑错误,与客观事实也不相符。

  其次,刘文香并没有毒死徐福康的犯罪行为,包括检方所指控的“不作为”。

  在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中,赵新魁明确陈述他从来没有与刘文香商量过要用老鼠药毒死徐福康,刘文香没有看到也不知道面条里放了老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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