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11月,刘先生看中了位于珠海市情侣路边的某海景楼盘,与某单项开发的开发商签订了《XX名苑房屋认购临时协议》,协议约定刘先生购买的房屋位于“XX名苑”第二十层01室,面积136.4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055.06元。《临时协议》约定,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临时协议即失效。2005年5月,开发商通知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规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为“XX名苑”二单元2001号房。该条同时规定,该商品房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地上31层,地下一层。合同还约定,面积136.4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055.06元。
2006年9月,“XX名苑”竣工交楼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交给他的房屋所处楼层不是《临时协议》约定的第二十层,而是十八层。刘先生感觉受到了欺骗,遂追问开发商为什么?开发商叫他看合同,说没有骗他,合同规定的就是“XX名苑”二单元2001号房,并说该楼没有14层及18层的编号,整栋楼地上31层,最高楼层编号为33层。至此,刘先生才明白,开发商偷梁换柱,《临时协议》约定的明明是第二十层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却变成了2001号房。原来,开发商将房号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而房号并不与楼层相对应;也就是说,刘先生按一般人的通常理解,以为2001号房即第20层01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细察其中的区别与奥妙,上了开发商的当!
刘先生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按销售房屋的楼层差价赔偿损失。开发商不同意,坚持说刘先生买的就是2001号房,并说临时协议已经失效,不能作为依据。
刘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楼层价差27290元。刘先生诉称,开发商销售房屋时,按照每高一层,房价升高100元/平方米进行销售。开发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混淆楼层与房号的对应关系,将实际楼层为第十八楼01号房屋标注为2001号房,将第二十层01号房屋标注为2201号房。按此计算,2001号房比2201号房低二层,楼层价差为200(元/平方米)X136.45(平方米)=27290元。刘先生认为,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号真实楼层信息,造成业主误解,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赚取了楼层价差,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将获取的不当得利返还给业主。刘先生还诉称,该楼盘所有的业主都存在此种情形,开发商通过这种途径非法得利上千万元。
【林叔权律师评述】
该案目前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从该案的情况看,开发商是经过精心设计的。由于开发商不是从事综合开发,而是单项开发,做的是一锤子买卖,无需讲诚信,所以设计了这样的骗局赚取楼层差价。
而在本案中,如果法官认为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临时协议即失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房号,与楼层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那么,刘先生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此外,虽然在通常的情况下,开发商售楼存在楼层差价,但是,《XX名苑房屋认购临时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没有规定楼层差价,刘先生主张楼层差价为100元/平方米,尚欠缺相关的依据。由此,刘先生存在相当大的败诉风险。
但是,无论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刘先生的遭遇给所有准备购房的潜在业主及正在买房的准业主提了个醒:无楼层对应的房号,内中大有乾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千万记住要标注房号所对应的楼层与朝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