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频繁出现逆子弑父、弑母的情形,这与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百善孝为先”、“杀人偿命”的传统价值观产生了强烈的碰撞,社会大众往往对这类案件的罪犯口诛笔伐,要求将大逆不道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面对这样的情形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判决结果会大快人心还是会产生不解?新华网法治频道今日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以案说法,通过对近期宣判的一宗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从古到今我国法治观念的变化。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15日上午十点,被告人郑鹏鹏被法警押上法庭,检察官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庭上,郑鹏鹏承认指控,但辩称自己不是故意要打死父亲,分尸也是无奈之举。
郑鹏鹏说,因父母感情不合,加上他刑满释放后与父亲的生活习惯分歧太大。从2001年开始,父母开始分居,他与母亲住在一起,而患有半身不遂的父亲则独自一人生活。
案发当日,他和父亲吃饭时都喝了很多酒。郑鹏鹏因父亲说他不争气被惹怒,隔着桌子连击父亲几拳。父亲倒地后,他又踢了几脚,之后扔下呕吐的父亲自行离开。
次日上午,郑鹏鹏回到父亲的住处,看到父亲已经死亡。他没有报警,考虑到还有6天就是他的生日,也快到中秋节了,他想过完最后一个生日,并和母亲过完中秋节后再去自首。
此后,为了避免尸体被人发现,郑鹏鹏把尸体用棉被包上。2009年9月7日,当他叫来朋友帮其运走时,屋里的异味和他的异常表现引起了朋友的警觉。接到报案后,警方将郑鹏鹏抓获。被抓获前,他已将父亲的尸体肢解并藏匿于冰箱中。
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郑鹏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审判结果很多人不理解,认为有违传统价值观,"杀人偿命"是自古的法则,我国古代几千年来奉行"准五服以治罪"的法治理念,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以卑犯尊者,处刑愈重;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样的思想给我们的民族赋予了严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认为儿子打死父亲这样的行为要比一般的杀人行为更为严重,要加大力度进行打击,因此,这类的案件一般从重处罚。
从古人的角度是无法理解上诉案件的判罚结果的,而当代的百姓受传统观念影响,提出疑问的也不在少数,法律为什么要对郑鹏鹏这样没有良知和人性的弑父碎尸凶手网开一面呢?
首先,从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本案是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父子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和刑罚的影响更多地集中在被告(害)人家庭上,其卑劣性有别于其他严重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在量刑上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区别对待。此外,被告人的母亲也希望法院能够网开一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本案在处理上也要综合权衡案件对被告(害)人家庭的影响。
其次,从司法政策来看,我国奉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由此,从司法实践中对群众进行引导,在社会上树立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从源头上消减刑事发案的各种隐患,巩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司法部门的责任,本案正是践行了慎用死刑的司法理念,注重法律的教育作用,使慎刑恤刑、宽严相济的司法观念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和接受。
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判处郑鹏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也是符合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的司法政策的。
作为经济高速发展的大国,相应的法律制度要完善和发展的前提是人民的法治观念的不断更新和转变,从该案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观念从古至今的变化:从古代的礼制本位到现在的社会本位;从“报应刑主义”、“刑罚万能主义”到不迷信死刑的慎刑恤刑。可以说我们的法治观念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这与我国经济上的飞跃发展是相一致的,也与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相呼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法治观念会与社会经济水平同步发展,相互作用,从而使我们的法治水平节节高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