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本身具有联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特殊性,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对企业的直接严重后果,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破产案件必然上升的预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一是由于2006年新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和申请破产门坎的降低,将有大量此类案件到法院来;二是金融危机可能导致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亏损严重,濒临破产的情况出现,以及企业业主弃企逃逸导致企业进入强制破产清算。
破产案件的增加必然给审判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如何化解此类纠纷,需要认真分析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可行的对策。
相对集中的社会矛盾交由法院来处理,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应对金融危机,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根据法律界权威人士的预测,2009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合同纠纷案件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大幅上升、房地产案件将呈连锁反应、刑事案件明显增多,经济犯罪出现新的动向。因公民、法人普遍的恐慌心理,导致相互信任指数下降,从而引发相关诉讼。同时,指出破产案件将大幅增加。最高法院根据这一形势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2009年6月12日出台《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个意见基于对部分地区法院审判形势的初步分析,对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和应对破产案件发展态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可见,人民法院正确认识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形势和审判形势,探索破产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实施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已经刻不容缓。
破产不仅意味着企业内部存在突出的综合症,而且更严重的是它往往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所以,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对企业的直接严重后果,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
6月20日至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奚晓明指出,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影响和冲击,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也有显著反映。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奚晓明强调,金融危机背景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是要依法受理,区分处置。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二是要共克时艰,寻求共赢。要加强调解,协调利益,通过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实现企业再生,以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促进经济早日复苏。三是要平衡利益,依法维权。要注重保障民生,严格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四是要统筹各方,维护稳定。注意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在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奚晓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二是处理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解决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行为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问题,以促进和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平衡健康发展。
一、重视破产法的调节作用
就破产企业的规模而言,出口型的中小企业无疑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牺牲品。这些企业由于业务不足和产品滞销积压等原因以致资金无法回笼,导致大量逾期债务无法清偿,可能也会造成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该类破产案件数量会逐渐增多,这也符合金融危机发展的规律。
司法对策的具体运用应充分考虑地方特点。对于上海法院来说,应当充分重视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和间接调整作用,不仅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而且还需要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产生广泛而积极的间接社会影响。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等。
二、采取淘汰与挽救并举的措施
由于上海的经济发展正受到来自内因和外因的综合作用,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到上海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上海在“十一五”期间要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就需要淘汰部分消耗大、效益低的企业,而数据显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破产清算的企业大部分属于需要调整的行业。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处理破产案件时,上海法院必须综合考虑上海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经济增长动力等因素,以金融危机为契机,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则,淘汰部分不符合上海发展规划的、已经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同时也要挽救符合发展方向的、有希望复苏的企业,给因一时经营不善而产生财务危机的企业机会,避免破产。
三、债权与债务的公平清理
企业的破产,一方面要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的经营价值;另一方面也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现代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就需要提高法官对金融危机的预警能力,需要制订周密的工作预案,以流程管理和群体性诉讼联动机制为后盾提高法官的快速反应能力。
发挥司法的延伸功能。上海市一中院在认真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审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后,于2008年下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保障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以发挥司法的延伸功能。如在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被保全企业的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企业资金周转情况,以及保全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等,注意财产保全与执行措施的力度与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障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能维护其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的经营能够减少失业人员,以此保证社会的稳定,避免危机扩大。
防止破产制度的滥用。在破产案件中还需要防止滥用破产制度来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拟破产企业有债权,但在会计处理上被确定为坏账,对此法院要求破产管理人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经过严格程序确定清收不能且申请人确属资不抵债的,才可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审理破产案件时需特别注意查实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确切目的,防止滥用破产制度以借破产转移资产的行为,防止滥用破产制度。
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难度最大、同时也是最需要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只有妥善地安置了职工,企业破产才能够顺利进行,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否则每一个破产案件就将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过程中确实丧失竞争能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在破产审理和清算过程中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审理因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等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度危机。
四、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从司法角度而言,虽然不允许法院因偏袒特定的当事人而恣意地改变审理顺序,但是当法院按照正义原则认为某些案件存在着需要给予优先审理的理由时,就可以打破形式平等的要求而具体地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因此法院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可以给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第一,完善司法建议和司法援助制度。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内控机制有漏洞等原因而造成的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调解的同时给予法律上的指导,帮助这些企业堵塞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加以反映。对于典型案例,法院还做好法制教育、宣传等延伸工作,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建立司法救助机制。上海市一中院在支持中小企业上,提出要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将司法救助适用于中小企业,可以在缓交诉讼费等环节简化相应审查程序。另外,在民事审判领域,法院还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加强沟通,旨在通过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为涉诉中小企业当事人减轻负担。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企业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和保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