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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到底伤害了谁?

2009-02-19


  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合法存在、公司运作、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不足额出资,对于公司、对于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都会产生影响。因此,股东必须依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以免给自己、给他人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好好说说这个问题。

  淮安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是被告淮安某石油公司与原告汪某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1996年4月4日,某石油公司与汪某订立了此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石油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683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汪某以实务和非专利技术出资631729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此后,淮安某石油公司实际缴纳出资3208300元,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某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同年6月3日,淮安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两年后,石油公司与汪某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此后,此化工公司由汪某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汪某多次要求被告补足出资,均遭拒绝。汪某遂以某化工公司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缴足出资,承担延迟出资利息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在这个案例中,某石油公司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已经认缴的出资额,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应该对谁承担责任则是必须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石油公司应该对足额出资的汪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才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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