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市内有一套私有住宅,长期闲置不用,于是决定出租出去。孙某因结婚急需用房,通过同事的介绍,他找到王某,决定租王某的房子。二人把条件谈妥后就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期是两年,孙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孙某即进入王某的房子居住,此后,双方都相安无事。一年半后,王某因要去加拿大定居,便将房子卖给了教师李某,并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现在,李某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要求孙某10天内搬家腾房。孙某认为自己的租期未满,且房子被卖也没有通知他,所以拒绝腾房,李某和孙某由此产发纠纷。
上述房主与房客的纠纷涉及到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买卖不破租赁”。根据这一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无论是出卖人(出租人)还是买受人都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可行使完整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所以,王某和孙某的合法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买受人的李某无权要求孙某腾房。孙某一直可以住到租期届满,同时,因为王某没有提前通知孙某卖房的事,侵害了孙某的优先购买权,孙某还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房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提示:在买卖房屋(尤其是二手房)过程中,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合同法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买房人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另外,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事先一定要调查清楚并在权衡利弊后与卖房人约定清楚,签订详细的合同,避免日后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