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建设部门关于城市房屋的有关拆迁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简单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十、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如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阶段,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