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护身法宝

二手房买卖风险大 律师代理追回欠款损失

游本刚律师 2010-04-28


   高某为购买一处二手房向银行贷款,某房产中介帮助其进行交易并提供为其贷款合同提供阶段性担保,银行依约发放贷款,高某完成房产过户并办理完毕房产、土地证,房产中介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交付银行。至此,二手房买卖及贷款合同均履行完毕。

   然而,高某所购买房屋之前房东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先并搬入其中,前买主知悉房东将房产高价卖于他人后,遂将房东诉至法院高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历经几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高某购房行为予以撤销,银行他项权证亦被撤销。

   银行发放贷款已无抵押,遂要求高某一次性归还余下所有欠款,奈何高某将房款投入股市损失殆尽。银行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局面,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提出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将高某和房产中介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本律师提出观点判决高某一次性归还余下欠款,房产中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产中介认为其提供的是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是“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经就抵押物有效设定,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止”。其已经提交了他项权证,虽然该他项权证被撤销,但并不是他们过错所造成,故房产中介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不应该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明显早于债务期限,保证人房产中介公司保证期限应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6个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律师代理该案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务外包目录

法务外包

聘用全日制的法律专员成本是比较高的。于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引用MBA的成本管理法则,将不是自己...

浏览次数 : 402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