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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的法律责任

2009-06-29


  公司或企业在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本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时,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有明确的约定,要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设立有乙分公司,但乙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于某组织了一施工队,因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在一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乙公司协商并取得乙公司同意,挂靠在乙公司名下承包了部分建筑工程。于某在施工过程中,拖欠丙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建筑材料款10万元,经丙公司多次催款,于某一直拒绝付款,丙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于某和甲公司、乙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归还欠款。法院最终判定:甲公司、乙公司与于某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宝解析: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乙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直接列乙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如果乙公司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追加设立乙公司的法人甲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当转承包人挂靠在承包人名下以承包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第三人与挂靠人产生纠纷,第三人可以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其连带责任。如果乙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于某挂靠在乙公司名下,对外以乙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被挂靠人乙公司对于某对外签定的合同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设立乙公司的甲公司对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乙公司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便不具备独立的签约主体资格,在没有甲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无权对外独立签定经济合同。于某挂靠在乙公司名下,对外以乙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也因乙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乙公司并不具备有效的民事主体资格,乙公司的过错赔偿责任将由设立乙公司的企业法人甲公司完全承担。

  因此,在挂靠的法律关系中,如果被挂靠人为分公司,该分公司对挂靠人对外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毋庸质疑的。被挂靠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将由于其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有所不同:当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时,其对挂靠人对外的法律行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被挂靠人分公司并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时,其对挂靠人对外的法律行为承担的则是导致经济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另外,债权人在依法追究挂靠人和被挂靠分公司的违约责任或者过错赔偿责任时,应当将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一并列为诉讼当事人,以此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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