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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零售价”宰你没商量

林兴(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2009-12-30


  前几天,小曾花40多元人民币把一件标价109元的衬衣买回了家,像捡了一个大便宜似地乐滋滋地告诉同事说,商家本来不肯降价,说衬衣标签上标明了“统一零售价109元”就不再讲价了,要是低于此价卖出是要受到厂家处罚的。好在他软磨硬磨,最终商家答应以46元的价格卖给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进行讨价还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有些商家为了使消费者不好砍价,就与厂家联合起来在商品标签上做文章,故意标上诸如“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指导价”等字样,或者自行张贴“一口价”、“不还价”等店堂声明、告示,以此忽悠消费者,使不少消费者以为其所售的商品真就不能砍价。

  其实,商家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商家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消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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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陷阱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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