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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劳动法律咨询的回复

杨林律师 2009-12-01


  问:我公司和位员工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还要支付该员工陪偿金吗?答:如是公司先提出的则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劳动者主动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如果公司员工已经确认是工伤,并做了能力鉴定及评残后(已经超过了医疗期),又继续要治疗,请问公司该怎样去为员工申请工伤复发呢? 
  答:应当先到当地劳动局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问:老婆正处在哺乳期,到2008年12月底,可是现在的单位以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即不能出差和加班,要给她换岗降薪,可是公司原来根本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而且我老婆做的工作也很杂。现在拿了一个简陋的目前岗位职责,让我老婆签字。想问一下,如果我们不签会怎样。如果协商不成功会怎样? 
  答:1.妇女哺乳期内受国家特殊保护,规定不得降低工资(在岗)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换岗降薪均不合法;2.为避免不愉快,你们也可考虑干脆请哺乳假,有的省规定是发放不低于75%的本人工资;3.如协商不成,你们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策略。

  问:我公司有位员工,在公司任职4个多月,因各种原因没有签定合同。现该员工自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陪偿2个月工资。我们是否要陪偿? 
  答: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施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这个员工可要求你公司再支付他3个多月的工资,这跟谁先提出没有关系。

  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间不足一年的,是否属于“视为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则属于什么情况? 
  答: 1.不能这么推论,“固定期限”也无法硧定(一年还是三年);2.你如果不喜欢这家单位,可辞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喜欢则可一年后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公司有位员工,劳动合同已到期。我们通知他续签合同,可是他不肯签,也不离职。公司应该怎么处理?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在线等,谢谢!
  答:很简单,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等过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就麻烦了(2倍工资)。 

  问:我在公司做了三年,2005年6月进公司是签了合同。但合同期满一年后继续为公司做事,但没有再续签合同,直到2008年7月底老板说合同到期了就解雇我.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得到应有的补偿?谢谢。
  答:即便公司前边不欠你工资,你还应当得到08.2.1-7.31日6个月的工资(因未签合同)以及1个月的经济补偿,也就是总共7个月的工资。

  问:该员工于2003年8月入厂,并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想在本月(即08年8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问公司要怎么赔偿给他,要发几个月工资给他.等待你们的帮助. 
  答:要分两种情况:1.如通过协商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应支付他5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2.如你们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应支付他5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和2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自2008.1.1起计算),但员工有权要求你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要补偿和赔偿金。

  问:我司某员工因公费旅游导致腰椎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因当初工伤保险经办人未给予此人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单位不愿承担这笔赔偿费用,而以失职为由要求经办人承担某员工的工伤赔付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答:1.公费旅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恐有争议,劳动部门是否已作出了工伤认定?2.如果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先承担所有费用,之后再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经办人的责任,而不能要经办人直接赔付受伤员工;3.如果劳动部门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你们应找旅行社或旅游点经营者解决。

  问:在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单位效益不好下岗状态,就去另一单位工作几年,期间都是劳务协议,但进入2008年后现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本人又不愿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请问如何处理?谢谢!
  答:劳动合同法已间接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你只需取得原单位同意你与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即可,将该证明交现单位,只要现单位不表异议就可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只能在一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问:给公司交辞职信,单位不收,到劳动部门请求代交,公司跟劳动部门关系很好,劳动部门一直以种种理由拖着,应该怎么办?
  答:教你几招:1.给单位发特快专递,内件中注明是“辞职信”;2.找几个证明人把辞职信往单位人事主管面前一丢,他不签收就由证人给你写书面证明;3.拿手机把递辞职信的过程录下来;4.再不行就请公证处公证(要花钱哦)。

  问:您好!某单位企业法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是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被申请人又是该单位,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答:1.你讲的申请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业法人;2.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身是企业股东或股东委派的话(实际生活中大都如此),他提起仲裁实际上是自己告自己,没有实际意义。他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内部解决;3.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企业股东或股东委派的话,他可以在辞去法定代表人后提起仲裁,否则会有利益冲突。

  问:从2004年12月以后公司就一直没有给我们交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仲裁委不受理这方面的争议,目前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他们处理。

  问:我在一家工厂辞工了30号到期离职,但是最后一个月工资要到下个月发工日(30号)来结算,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辞职后交接完毕就应当结清全部工资,工厂好像在故意刁难你,建议先协商,不行就投诉。

  问:我们公司最新规定说,如果你个人原因而缺勤,就要在年假里扣除相应的天数,我想问下,这样合理吗?应不应该这样扣除呢?谢谢了,急盼回复。
  答:因缺勤如果已扣发了缺勤工资,则不应当在年假里再扣除相应的天数。如没扣,在年假里扣除相应的天数还是有道理的。

  问: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亲自请事假4天看病,因病情严重未向公司打招呼即自行到外省看病,在请假时间已到的时候公司出于对其的负责向其打电话询问,才得知其已在外省治疗,其才向公司口头请假20天。后来一直在治疗均未给公司有任何人请假,现自行休息2个月,这样算不算旷工,因公司是月结工资的,所以公司不欠她任何工资,现病情稍微稳定一点,其要求来上班,但根据公司的情况和她自身情况已可以在公司工作,作为公司,现在该怎么办?
  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员工病假应该发病假工资。算旷工很勉强,即便可以算旷工,还是要以人为本,毕竟事出有因,值得同情。只要她现在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如不能胜任原岗位,可予调岗。

  问:我在公司里做了8年多,2008.5.14本人在公司了因工作受伤,现已康复.现公司因人满而解雇我,请问我可以向公司要求多少工资补偿?
  答:你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是否申请了工伤认定,是否作了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有无为你购买工伤保险,是否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是否到期等。得先把这些情况弄清后才能准确回答你提出的问题。建议你带着相关材料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问:临时工工作时自己不小心砸伤了手指,是否算工伤?在家休息单位如何赔偿,应赔多少?
  答:算工伤。如果不严重就按医生的证明休息些日子,单位报医药费并发病假工资;严重的话要申请工伤认定,待评残后再按规定赔偿。

  问:在煤矿石头把右脚的左胫骨和右腓骨下段造成粉碎性骨折.本人委托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出示委托书.私自鉴定有效吗?2007年10月3号受伤.08年2月2日出院.煤矿一直不理睬.每月只付600元生活费.我该怎么办?请问能赔多少钱.
  答:1.你必须在08年9月底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由他们安排作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鉴定不同),私自鉴定无效;2.如劳动能力鉴定也为8级伤残,按湖南省的标准你能得到你30个月工资的赔偿。

  问:朋友是一对越反击战中,因病办理了二等乙的伤残军人。最近因旧病复发(他的病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想申请工伤。可工伤保险处说,因病办理的伤残,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问是不是这样,朋友该怎么办?
  答: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你朋友是否能视同工伤的关键是他当年的病是不是因战、因公引发,如果是则现在复发应当视同工伤,如果不是就不好说了。找寻老部队开个证明吧,实在不行就找当地民政或武装部反映。哎,不能因为魏巍走了就没人关心“最可爱的人”了。

  问:我是深圳一位工龄15年的员工。请问解除合同时公司是补12个月还是15个月的工资。我的工资还不及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因公司没有及时提前通知。是否应另补2个月的工资。合计是不是17个月。请指点。 
  答:1.08年以前的最多补偿12个月,08年1月1日后1年补1个月,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要求另外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你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如低于1000元(关内)或900(关外),则按1000或900算;3.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2倍补偿金(即赔偿金)。

  问:我于2000年入职A单位,2007年因单位搬迁并更名为B单位(AB单位为同一个法人),我们都被要求全部先写辞职书再以新工人身份重新入职B单位,现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裁员,请问在经济补偿时工龄是按B工龄还是A+B单位计算? 
  答:如2007年单位没有给补偿,则工龄按A+B计算。

  问:请问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中有多少是可以免税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3元,也即49013*3=147039以内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请问裁员后,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应在什么时候发放给相关的员工?
  答: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离开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当即一次性付清。

  问: 我是99年6月22日入职的,在2008年12月底合同到期,我现在也怀孕9个月了,公司想跟我协商解除合同,因为如果是合同自动延续到我哺乳期满的话,那时我已经连续工作10年6个月了,到时我是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多少呢,另劳动法中的所说的赔偿的月平均工资是说我的基本工资,还是是连同社保,房补,餐补,绩效工资在内的综合工资, 谢谢! 
  答:依国务院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强行解除合同,你可得到约20个月工资的赔偿。你可据此与单位协商。赔偿的月平均工资是应发工资,就是连同社保,房补,餐补,绩效工资在内的综合工资。

  问:我现已满十年工龄,2008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届时将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 ,如果我(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呢?
  答:除非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情形(如拖欠工资,未买社保等),否则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区别。

  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款该怎么理解?
  答:这段话关键是把握“法定解除条件”与“终止条件”的关系和区别。按原来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不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但劳动合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患病.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等)。这一款规定就是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补偿的义务。

  问:公司一业务文员经常出错,企业能否因此与其协商将起调岗到生产部做操作员,如其不愿意接受,不去新岗位,工厂该如何操作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岗位的调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如未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则不能降低工资。如劳动者不愿意接受,则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以免将来被动。

  说明:为保持原貌,咨询中出现的错别字未加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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