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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2013-10-17

商标侵权在我国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不过很多人对商标侵权的概念还很模糊,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所谓商标侵权行为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注册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又或者是假冒其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如果没有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就不能认定其侵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指: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⑥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同一种商品的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相关的营业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

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是否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是否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在相关营业中使用,以商标局的判定为准。

(2)行为具有违法性。商标侵权侵犯国家商标法律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商标专用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任何形式和环节上的商标侵权都是违法的,都会侵犯《民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民事权利。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了特殊规定,即无论侵权人是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原告(即起诉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商标权人起诉、商标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起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5种类型。

1、商标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书、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权人名称变更证明等。

在提交商标注册证书的时候,应当明确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图形、核准注册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是否是驰名商标等等。

2、商标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相关继承关系的证明。

3、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4、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排他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商标权人放弃诉讼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5、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普通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商标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结合商标侵权行为来搜集被告侵权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侵权主体的证据。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主体身份(商标侵权的主体一般是企业,所以应当通过查找工商档案确认侵权主体的存在);

2、商品商标侵权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商品,该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标牌等;侵权商品的展览、展览及广告旋宣传的物品、宣传网页及销售侵权产品的发票等;

3、服务商标侵权的证据。在服务场所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如在服务招牌、服务工具上、服务人员的服装上、名片、打折卡等;服务广告、宣传物品等;

4、侵权期间的证据。也就是指侵权开始的时间和停止的时间。

5、侵权损害后果的证据。主要指侵权产品销售区域、侵权产品质量、消费者对侵权产品的评价等;

6、侵权行为地的证据。侵权行为地包括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主要体现在销售发票、发货单、提货单、仓储单、工商海关执法部门的查封扣押单;

7、造成混淆的证据。主要包括消费者或客户要求商标权人对侵权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据、向商标权人咨询侵权产品的证据。

三、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有关规定,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商标权人的商品减少的销售总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商品销售量×该侵权商品单位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该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法定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各方面的因素,确定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4、合理开支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四、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五、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八、撤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法院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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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 商标侵权抗辩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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