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形式要求转让专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登记和公告是对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强制规定,也就是说,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在登记和公告之前,既使双方当事人已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转让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生效。
1、所需文件:
(1)专利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申请书;
(2)专利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文件说明: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专利权授予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的保密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1、受理机构: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2、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生效日: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