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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泳池拍水溺亡 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70余万元

保险理赔资讯          2017-06-14 阅读:29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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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泳池拍水溺亡

梅女士陪孩子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河北保定温泉小镇旅游活动时不幸溺亡,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痛失亲人的梅女士家属将温泉小镇、幼儿园的负责人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昨天,房山法院法官前往河北保定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该案将于近期开庭。

梅女士家属起诉称,2016年6月的一天,梅女士陪同孩子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河北省保定市某温泉小镇旅游活动时溺亡。梅女士生前身体健康,且擅长游泳,可以排除自身原因溺亡的可能。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日,梅女士在11时33分至37分长达4分钟的时间里一直用手拍水求救,在其后7分钟时间里在泳池底部。据一位参与救助的儿童家长反映,事发后一位一同参加游玩活动的儿童家长察觉到了泳池中的异常,便大声呼救。人们赶忙将梅女士拉到泳池边,随即进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梅女士最终没能被抢救过来。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梅女士家属将温泉小镇、幼儿园的负责人起诉到法院。 家属认为,温泉小镇没有尽到管护义务,且存在未配备水上救生员等多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管理存在严重过错;幼儿园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家属因此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泉小镇及幼儿园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170余万元。温泉小镇方面认为,梅女士的死因存在诸多疑问,且他们所建的游泳池为儿童戏水区,水深只有80厘米。

房山法院受理此案后,为弄清事实,还原事发经过,承办此案的民一庭庭长赵洪波昨天上午驱车240余公里,历时4个半小时,前往河北保定市的该温泉度假村。

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70余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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