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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领生育保险改结婚时间 硕士夫妻双双被判刑

保险理赔资讯          2017-06-21 阅读:30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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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领生育保险改结婚时间

同是37岁的吴某和戚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都是硕士毕业,有着高学历、高薪酬。2016年2月,吴某和戚某的宝贝儿子出生了,但这时两人属于非婚生育,直到4月20日才领取了正式的结婚证。原来,一周前也就是4月13日,吴某刚和之前的妻子办理完离婚手续。儿子出生了,沉浸在喜悦里的吴某夫妇想起要去申请生育保险,据两人供述,他们曾经通过街道的计生办电话和网络查询得知,像他们家这种孩子先出生、夫妻后结婚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申领生育保险的。考虑到自己一直缴纳生育保险金,但是因为结婚与孩子出生先后的问题,就不符合规定,不能申领,戚某无法理解。夫妻二人决定制作、提供假的结婚证及离婚证明。他们把真实的结婚证先扫描到家里的电脑上,用ps进行篡改,将登记日期从2016年4月20日改为2016年1月20日。另外,吴某把自己先前的离婚协议年份也改了,由原来的2016年4月13日改为2015年4月13日。这样一来,2015年离婚,2016年1月结婚,2016年2月生孩子,这个顺序就显得顺理成章了。2016年5月17日,吴某夫妇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某街道计生办申请生育保险,并提供了他们二人身份证、户口本、儿子的出生证明及篡改过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但对于所需原件,吴某解释为遗忘在家。工作人员受理后,向二人出具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为此吴某、戚某都在诚信承诺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戚某带着申请表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提交了街道的审核材料。由于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社保分中心对戚某的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戚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87,927.7元。看着顺利拿到的8万块,两人都十分庆幸当初做的这个决定。

计生工作人员核查发现问题

然而就在钱款到账的两天后,5月26日,街道计生办对申领生育保险的人员信息继续进行核审,在电脑里输入吴某、戚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时发现,二人申报的结婚登记日期与婚姻登记处录入的登记日期并不一致,相差了3个月。由于规定孩子出生时间在夫妻结婚时间前的,不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工作人员立即意识到可能是造假骗保,选择报警。当警察找上门时,钱还没来得及捂热的夫妻俩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供认了案件事实。“我知道错了,当时一时头脑发热,就制作了假的证明材料,我们知道骗取生育保险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我们愿意退赔所有的生育保险金。”2016年7月,二人向社保中心退还了全部的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3、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4、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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