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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高速重大事故 交通运输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资讯          2017-08-11 阅读:427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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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高速重大事故

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号牌为豫C88858号客车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西安方向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km+930m)时,撞到隧道口发生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初步了解,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号牌为豫C88858号客车(红色宇通客车,2011年12月19日出厂,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核载51人,实载49人)自成都驶往洛阳,途经京昆高速公路西安方向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km+930m),撞向隧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目前,自现场事故抢救出人员49人,其中36人死亡(成人34人,男26人,女8人,儿童男女共2人),受伤13人(已全部送往临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高度重视,立即做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并派出由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带队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来源: 华商报(西安)

交通运输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客运车辆发生事故之后,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死亡,那么赔偿责任应该由交通运输公司来承担。乘客与运输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金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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